专业号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最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外来陆生物种野外放生活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区林场和草原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四)加强党对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川·甘孜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工作。

(十七)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配合应急管理局处置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灾害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区林场和草原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

3.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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