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号

官号描述

<p align="center">色达县林业和草原局</p>  <p align="center">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p>  <p>&nbsp;</p>  <p>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色达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14号)和《色达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nbsp;中共色达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色达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色机改〔2019〕6号),制定本规定。</p>  <p>第二条 色达林业和草原局是色达县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为正科级。</p>  <p>色达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草局。</p>  <p>第三条 色达县林业和草原局的主要职责是:&nbsp;</p>  <p>(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p>  <p>(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牧)还林还草等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p>  <p>(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最严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p>  <p>(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p>  <p>(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外来陆生物种野外放生活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p>  <p>(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申报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负责县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p>  <p>(七)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地承包经营工作。</p>  <p>(八)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花卉、特色经济林、森林林下经济、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p>  <p>(九)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p>  <p>(十)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p>  <p>(十一)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区林场和草原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p>  <p>(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及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核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p>  <p>(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p>  <p>(十四)加强党对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协助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p>  <p>(十五)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p>  <p>(十六)职能转变。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高质量实施绿化全川&middot;甘孜行动,高水平推进数字林业草原建设,加快实现林业草原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工作。</p>  <p>(十七)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p>  <p>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p>  <p>1.配合应急管理局处置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灾害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p>  <p>2.按照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火灾预防工作,发送森林和草原火险信息。组织指导国有林区林场和草原牧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工作。</p>  <p>3.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p>  <p>第四条 县林草局设下列内设机构:</p>  <p>(一)办公室(组织人事股)。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有关事务。</p>  <p>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县属林业企事业单位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p>  <p>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按照县委规定设置。</p>  <p>(二)规划改革发展股(政策法规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生产计划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投资项目,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牵头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工作。指导援外受援项目实施。负责林业和草���综合统计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牵头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p>  <p>组织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有关工作。监督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ldquo;放管服&rdquo;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县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本系统权责清单制度建设、动态调整等工作。</p>  <p>(三)生态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落实国土绿化重大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绿化国土甘孜行动,指导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县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承担州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p>  <p>(四)森林资源管理股(森林草原防火股)。承担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技术规程,监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组织实施公益林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p>  <p>(五)草原管理股。承担全县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建设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退牧还草、退化草地治理等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行政执法工作。</p>  <p>(六)林业与草原产业股(种苗管理与技术股)。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及林草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推进林业和草原绿色产业发展。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承担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等工作。</p>  <p>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资源评价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协调林业和草原对外科技交流和科技协作项目实施。指导县内林业和草原现代园区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数字化建设。</p>  <p>(七)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自然保护地管理股、湿地管理股)。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外来陆生物种野外放生活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p>  <p>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国际重要湿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申报设立和规划建设,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p>  <p>承担全县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p>  <p>(八)财务股。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组织和监督部门预算执行,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及以上财政专项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指导监管林业和草原各类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的兑现落实,负责资金稽查、绩效评价。指导政策性森林保险及金融贷款工作。组织全县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稽查。负责林业和草原内部审计工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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